【以案说法】
李某为某初级中学的老师。自2005年起,李某担任本校某班的班主任。李某利用补习等名义,先后将其班上的4名男生、3名女生带到其宿舍,分别对其进行猥亵。
后被学生家长在偶然的机会发现并报了警。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身为老师,利用职务之便猥亵多名学生,构成了猥亵儿童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法条解读6】
法条呈现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附近禁设不宜场所】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学校附近开办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规定。
1.为了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本条对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作了禁止性规定。
2.本条第1款是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是指各种形式的游戏厅、游戏室等;“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指酒吧、按摩房等。至于“附近”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本款未作具体规定,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城市和农村、人口密集的地方和人口稀疏的地方之间的差异,有利于各地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
3.本条第2款是关于本法实施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了上述场所的,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迁移,二是停业。为了使这些场所的经营者有时间去寻找新的经营地点,处理善后事宜,本款规定了应当限期迁移,而不是立即迁移。“限期”就是要根据不同场所的不同情况,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限,在这个时限内完成迁移。